市域社会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市域社会治理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共同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城市文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矛盾纠纷处理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市域社会治理是指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树立“五大导向”,优化“四大体系”,提升“七大能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城市特点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市域社会治理是一个新的概念。要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关键在于对“市域”的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需要抓住以下三个着力点:(一)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单位主要以设区的城市为载体我国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地方政府层次结构,治理体系的运转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层级“势能”推动。目前,就中国的地方行政层级设置而言,主要存在两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三种形式。虽然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和城市行政等级较为复杂,但从中央政法委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谋划布局来看,这里的“市域”应该主要指的是设区的城市的行政区域和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这也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当前,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传导性、流动性不断增强,从酝酿发酵到集中爆发周期不断缩短,牵涉的利益群体、资金往来、具体诉求等各类矛盾要素不断超越传统县域层级能够解决的职权范围。而相对于以“县域”为重点的传统社会治理体系而言,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社会治理具有更大更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地方立法权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优势。(二)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市级层面的“主导者”角色定位从行政层级关系看,国家和省级层面是政策的研究者和制定者,区县层面是具体的执行者,在职能定位方面十分明确。但市级层面则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既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一定程度上又是的政策制定者。在以“县域”为重点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市级层面作为“执行者”的定位容易被放大,而在地方政策研究制定、治理体系创新、力量整合调配等方面的主导性作用则发挥得不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正式提出,就是要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重点从县一级向市一级转移,突出市级层面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作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市一级党委政府的统筹谋划作用,通过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核心能力,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运转灵活,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新体系,继而在全市域范围内构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三)市域社会治理突出“以城区为重点”的空间治理取向革开放40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经济新产业快速发展并向城市集聚,形成了“以人口由乡村向城镇、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徙为主的特征鲜明的人口流动大潮”。与之相伴而生的现象是城市人口规模的迅速增加。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逆转,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都将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城市由此也就容易成为各类矛盾风险的产生地、聚集地、爆发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就是希望能够将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转到城区上来,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和技术优势,更为有效地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从而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律依据:《揭阳市市域治理“一网统管"首期建设实施方案》总则 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五大职责,针对城市治理过程的堵点、难点问题,通过部署省“一网统管"基础平台揭阳市分节点(“粤治慧"平台)、建设行业专题应用,健全闭环数据赋能体系,推动各行业治理数据可共享、可回流、可沉淀、可持续,不断提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跨系统的城市治理能力。探索省、市、县(市、区)、镇(街)、村(居)五级联动机制,努力实现政府治理从分散化、数字化向整体化、智能化转变。汇聚各行业感知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分析,并集中输出展示,打造城市治理数据“驾驶舱",为各级政府领导作出科学决策提供实时数据支撑,助推我市市域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市域社会治理由空间范围、行动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从空间范围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由于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既包括城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社区,又包括城市所辖区行政区域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治理的融合体。从行动主体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市域范围内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多元行动主体,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基础上开展的一种社会行动。从治理手段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市域社会治理主体运用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等社会规制手段开展的一种社会行动。从治理目标来看,市域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是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市域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为什么以市域为抓手实际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往往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特点突出,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具有相对完备的行政、司法权限,具有更大、更灵活的自主创新探索政策空间。市域同时具有解决问题的资源基础。市域往往具备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丰富多样的资源手段,具有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破除“九龙治水”困局的政府能力。与县域相比,市域治理对象更多样、治理问题更典型、治理体系更完备,可以加强市域层面顶层设计、进行宏观指导;与省域相比,市域直面基层一线,直面社会治理各类问题,需要拿出微观层面的操作方案和具体解决办法。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心环节。市域治理做得怎样,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综上所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以设区的城市为基本治理单位,以城区为重点、覆盖农村、城乡联动,充分发挥市级层面主导作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谋划和实施的社会治理。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设区市为主要治理载体,以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内容,加快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发展过程。法律依据:《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推进社区发展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村(居)民依法自治;(二)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四)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五)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街巷治理、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工作;(六)组织实施辖区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种观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区范围。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本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协同综合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综合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市、区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第七条综合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垃圾撒漏飞扬或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不及时清除余(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当即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的,一律收缴经营工具,并对洗车经营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占用道路清洗车辆的,并对被洗车辆驾驶员处100元罚款。第十四条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禁止临街违章搭棚(含雨阳棚),违者一律拆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2、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2种观点: 综合执法和城管的区别具体如下:1、执法地位不同。执法局有合法执法地位;2、单位编制不同。执法局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正规编制和经费,是执法主体;3、执法范围不同。因为执法局是将许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归在一起管理城市,所以它的管理面更宽,而过去的城管主要是管小商站贩,涉及面很窄;4、历史功绩不同。执法局是大的城市执法,它是执法主体,有正式编制和事业经费,可以更加合理科学进行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投诉城管找上级纪委监察局,具体投诉方法如下:1、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举报;2、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3、致电该城管部门的纪检室;4、通过网络问政投诉、举报,包括政府、官媒的综合投诉举报平台;5、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渎职等行为的,可以到当地纪委、检察院部门投诉举报。
第3种观点: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市域”,既包括乡村在内的行政管理区域,也包括地域相连、经济社会文化交流频繁的都市圈;既要有一定的行政边界,有利于治理责任落实,又不能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搞本位主义,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理好城与乡、城与城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统筹协调,提高社会治理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市域社会治理由空间范围、行动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从空间范围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由于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既包括城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社区,又包括城市所辖区行政区域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治理的融合体。从行动主体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市域范围内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等多元行动主体,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基础上开展的一种社会行动。从治理手段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是市域社会治理主体运用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等社会规制手段开展的一种社会行动。从治理目标来看,市域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是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市域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为什么以市域为抓手实际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往往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特点突出,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具有相对完备的行政、司法权限,具有更大、更灵活的自主创新探索政策空间。市域同时具有解决问题的资源基础。市域往往具备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丰富多样的资源手段,具有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破除“九龙治水”困局的政府能力。与县域相比,市域治理对象更多样、治理问题更典型、治理体系更完备,可以加强市域层面顶层设计、进行宏观指导;与省域相比,市域直面基层一线,直面社会治理各类问题,需要拿出微观层面的操作方案和具体解决办法。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心环节。市域治理做得怎样,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综上所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以设区的城市为基本治理单位,以城区为重点、覆盖农村、城乡联动,充分发挥市级层面主导作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谋划和实施的社会治理。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设区市为主要治理载体,以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点内容,加快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发展过程。法律依据:《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推进社区发展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村(居)民依法自治;(二)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四)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五)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街巷治理、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工作;(六)组织实施辖区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