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产权处是干什么的
第2种观点: 国资委是国家部门。国资委就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属于行政性质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的部分内设机构:1、政策法规局: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工作。2、规划发展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3、企业改革局: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4、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5、综合局: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加强合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标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上半部分是将汉语中的"国"字抽象概括成红色几何方形"□",旨在寓意"国有资产";红色几何方形内又分割出虚实等边三角形各一个,其中虚三角形构成"人"字,寓意"出资人"。"人"左右上方两块红色倒三角形寓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红色实三角形以其三角形特有的稳定性寓意"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并发挥着支撑和主导作用"。二、下半部分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的缩写SASAC。由于英文单词Administration(管理)的首字母是A,所以SASAC中的两个大写字母A与上半部分的虚三角形与实三角形组成的"A"构成"AAA"。其寓意之一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寓意之二指中央企业要讲诚信,要有"AAA"的信誉。?国资委有实权吗:国资委是拥有实权的,并且给予国资委这个“直属特设机构”的名称,是表示对国资委的重视,因为国资委管着100多家大型央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国资委负责的内容有:1、监管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等。国资委的部分内设机构1、政策法规局: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工作。2、规划发展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3、企业改革局: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4、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5、综合局: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加强合作。国资委职责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