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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房屋租赁中房东的义务和风险(多图)

来源:百分百宠物网
第1种观点: 一、房客"身份"要看清通常来说,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客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首先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所以租客也不用对此产生太多抵触情绪)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租客也应该提前说明,否则对租客和房东而言都会有隐患哦。二、意外事故要当心近几年我们还看到,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对意外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越来越多。一些房东因为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等人身伤害事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对此类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房东和租客都要留个心眼。房东出租房屋前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租客在入住之前,也应该仔细检查电路、管道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应该马上找房东,房东有责任更换。当然有问题的房子还是别租了三、不良案件要提防出租房内发生盗窃等不良案件,租客若是能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或者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如锁坏了不同意更换、明知治安差不加装防盗门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状况,房东也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保证出租房的门、窗等安全、正常使用,谨防盗窃等不良案件的发生。四、日常维修需负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有些房东为了规避责任,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增加了许多免责声明。租客要特别留意。但是,有些免责声明实际不能帮助房东规避法律责任,所以房东也千万不能"怕麻烦"而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按照规定来出租房屋才是稳定出租的办法。扩展资料:出租登记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1、《房地产权证》;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1、《房地产权证》;2、《宅基地证》;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的义务一般为:房屋主体的维修,比如外墙漏水、房屋主体存在安全问题等;内部家具及用品的维修由租户负责。 这些应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接收房屋时检验设备的使用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5、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7、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8、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9、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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